1. 军工领域:公司最近获得吉林省军工,表明其在军工市场的布局正在逐步深入,军工行业受益于国家重视国防和安全的政策,可能为利源股份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 新能源汽车:利源股份为多家汽车零部件厂商提供铝合金材料,这些材料在新能源汽车的轻量化进程中尤为重要。
3. 光伏产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太阳能光伏边框及支架,受益于国家政策扶持,有望在未来的能源转型中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公司最近回购和增持,最近炒的是因为,它是低价股,突破2元后,再结合上述利好看到5元。军工的消息是最近出来的,所以公司是不会st的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许明哲先生基于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与公司共同发展,计划
自 2024 年 8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主体为公司董事长许明哲先生。
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受节假日及敏感期等综合原 因影响,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 期投资价值,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趋势,结合敏感期等因素,尽 快实施增持计划。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许明哲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主体”)。
2、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未持有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12 个月内,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增持主体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与公司共同发展,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增持金额:增持主体本次计划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最终增持股份的金额以增持期满时实际增持金额为准。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计划增持金额
许明哲 董事长 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8 月 7 日起 6 个月内。在实施增持股份计
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
8、增持主体承诺: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时间已过半,受节假日及敏感期等综合原因影响,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主体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趋势,结合敏感期等因素,尽
快实施增持计划。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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