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暨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及公司相关责任人
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简称
“新疆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 号-28 号)(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2021 年至 2023 年,广汇能源及其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采购
款、工程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广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2,854.62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1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39,000 万元,余额为 39,000 万元;2022 年资金占用发
生额为 89,405 万元,余额为 43,905 万元;2023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34,449.62 万元,余额为 77,923.01 万元。2024 年 1-8 月,广汇集团及其
关联方归还 77,923.01 万元。截至 2024 年 8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
归还。广汇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新疆证监局分别出具《决定书》作出如下决定:
1、《关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4 号)。
“广汇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5 号)。
“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3、《关于对韩士发、闫军、马晓燕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
“广汇能源董事长韩士发、时任总经理闫军、财务总监马晓燕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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