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 东园 公告编号:2024-09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2024 年 11 月 22 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
申 46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
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1-2023 年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东园”,股票代码仍为“002310”,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3、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 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法院对公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77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朝阳国资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 19 号院 7 号楼 23 层 2301 室 01 户
法定代表人:张浩楠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二)法院及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 年 11 月 22 日
裁定书案号:(2024)京 01 破申 469 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
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东方园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东方园林公司未能向朝阳国资公司清偿到期债务,朝阳国资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申请主体。同时,东方园林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
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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