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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19:45:54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湖南
最高法:在当事人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直接按照撤诉处理
最高法:在当事人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应直接按照撤诉处理
发表于 2024-11-22 18:17:36

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第八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4年11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

为维护鸿达兴业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前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 128085;退市后债券简称为“鸿达退债”,债券代码 404003,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债券”、“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股票及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并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担任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仅在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完成挂牌后的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与鸿达兴业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要求履行各项职责及义务,勤勉尽责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若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前存在的相关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潜在损失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

一创投行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风险提示,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可转债违约情况

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 本
次回售金额。2024 年 6 月 3 日,“鸿达退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
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
的公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2、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

公司主要生产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统称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
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根据发行人 2024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
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达茂稀土管理人,上述主体破产重整将导致公司丧失主业。因大额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产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现金紧缺,大量员工因拖欠工资而离职,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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