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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00:08:50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广东
时不时出来喊两嗓子[抓狂]法律呢?机制呢?
时不时出来喊两嗓子法律呢?机制呢?
发表于 2024-11-26 21:40:20
来源:中国基金报

  【导读】财政部公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财政部重磅发文来了!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同时,按照《办法》规定,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来看详情——

八大情形将被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首先来看,存在以下八类情形时,将被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一,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处罚的;第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第三,注册会计师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处罚的;

  第五,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的;第六,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逾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第八,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受到处罚的。

  同时,《办法》第九条提到,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管理措施外,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另外,被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也可进行信用修复。《办法》显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

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提高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链条和信用体系的关键一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行业诚信档案,把诚信建设要求贯穿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环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出台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共享和公开相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失信惩戒力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惩戒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法治思维。严格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惩戒措施、信用修复等作出规定,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妥善衔接。

  二是坚持审慎适度。从严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按照过惩相当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合理设置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

  三是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按照“宽严相济”原则,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并要求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强化失信约束。

  今年9月,财政部会计司发文称,会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会计诚信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会计工作面临机遇和挑战,有必要进一步推进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行业诚信氛围、助力会计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强化自律约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增强警示震慑,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优化行业生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现实要求。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财政部会计司表示,新会计法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财政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提供支撑。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快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将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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