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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8:51:05

公告日期:2024-11-2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及

调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 5 楼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及

调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

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及调整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和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和本次调整事项所
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者公开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和本次调整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无反馈记录。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珠海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珠国资〔2024〕210 号),珠海市国资委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珠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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