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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4 06:24:35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湖南
搞不懂!难道是按基准价0.761元每股还打折赔偿?而不是按每股净资产赔偿?只希望
搞不懂!难道是按基准价0.761元每股还打折赔偿?而不是按每股净资产赔偿?只希望被谁选出来的代表真正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就好,而不是另一个郭轩之类!!!
发表于 2024-12-04 05:51: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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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11名投资者向石家庄中院提交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普通代表人诉讼案(简称“ST旭电案”)立案申请。“经决策,2024年10月1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对ST旭电案启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期间,对于投资者反映的问题,我们通过电话、现场接待、信访件回复等方式耐心解答了相关疑问。”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石家庄中院线上立案系统显示已审核通过,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等待法院正式受理通知。针对投资者关注的一些问题,投资者服务中心也进行了详细解答。

  就ST旭电案面向投资者释疑

  对于投资者关心的上述“11位的原告是如何产生的?”“诉讼代表人是怎么产生的?”等问题,投资者服务中心方面介绍,原告是从相关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资者中产生,并按时间顺序、个人意愿筛选20余名投资者,请其向投资者服务中心委任的公益律师提供交易记录。按照投资者递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损失金额、提交的数据质量等原则确定11名原告投资者。经征询11名原告意见,投资者服务中心从提交材料的投资者中筛选两名损失金额适中的原告作为代表人,并获得11名原告的一致同意。作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起诉时须有10名以上原告、有2名至5名拟任代表人以及原告提交有关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投资者对本案的诉权不受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支持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是否参与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诉讼的影响,投资者拥有诉权,自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一直畅通,且投资者维权救济还包括专业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投资者服务中心强调,“我们将在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投服中心)等平台发布公告,及时通报后续进展,请投资者密切关注。”

  记者了解到,依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目前ST旭电的注册地在河北省石家庄,投资者服务中心选择向石家庄中院递交立案申请。如石家庄中院不受理本案,再考虑向其他法院申请立案。若投资者自主起诉,可自主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因本案暂未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先根据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将ST旭电、控股股东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后续将视行政处罚及相关证据情况调整。诉讼过程中被告可提异议,由法院最终裁决。

  “三日一价”初步认定

  针对投资者关心的ST旭电案实施日的初步确定问题,投资者服务中心方面介绍,该案依据2024年7月5日ST旭电披露的河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目前公司的违法行为为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根据ST旭电《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其资金占用始于2018年,但未披露具体开始时间。

  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对于难以明确资金占用实施日的,推定该信息产生于区间段内最后一个自然日。据此,推定最晚于2018年12月31日达到应当披露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确定应当披露资金占用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即2019年1月4日。后续不排除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行政处罚文书,重新认定实施日的可能。

  7月5日晚间,ST旭电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95.95亿元,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该公司于7月5日晚间同步披露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也涉及资金占用的事项。据此,投资者服务中心确定本案揭露日为2024年7月6日。

  “ST旭电股票自揭露日至目前未到第30个交易日,换手率也未到100%,因此基准日和基准价均为投资者服务中心暂定。”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起诉时以最近一个交易日2024年8月14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暂定为0.761元/股。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达到基准日,可再调整基准日和基准价。

  投资者服务中心表示,原告、被告均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己的理解及判断对“三日一价”(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和基准价)提出主张,最终由法院裁决确定。若投资者不认可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判断的“三日一价”,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另外,谈及后续投资者如何参加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该机构表示,将在中国投资者网、投资者服务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及时转载、及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若符合法院裁定的适格区间,可依法向法院进行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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