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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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s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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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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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4)第1212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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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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