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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7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ESG)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识别可持续发展的相关
风险和机遇,统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度和表现,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了解、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
估,及其与经营战略的有效融合;
(二)统筹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
(三)定期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
(四)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应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对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上报的议案进行初审
后,报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ESG 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议案
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ESG 相关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的,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ESG 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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