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罗华兵、张玉明、张利平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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