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600519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公告编号:临 2024-038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23.88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 年中期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256,197,800 股为基数,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3.882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30,000,515,859.6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9 - 2024/12/20 2024/12/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23.88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882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4938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1.493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88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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