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9 19:17:16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山西
延期而已,但也没说延期多久,最多延期3个月。老是不说,让人联想翩翩。今天拉的目的
延期而已,但也没说延期多久,最多延期3个月。老是不说,让人联想翩翩。今天拉的目的,在于不让崩盘
发表于 2024-12-19 18:35:08

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13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39,254,335.23 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根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公
司在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将结合预重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预
重整及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辽宁省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辽 01 民初 2059 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等提起诉讼,相关诉讼标的金额 1,339,254,335.23 元。

(二)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被告一(债务人、担保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告二(担保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被告三(担保人):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
被告四(担保人):张宏伟

被告五(担保人):张显峰

被告六(担保人):刘辙

追加被申请人(担保人):He Fu International Limited

2、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签署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的《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国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及
保函。2021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东方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020190221000006GNMY”
的《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以下简称“《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以及其他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种类。
原告与东方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签署编号为“1020102311060127”的《最高
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合称“《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国内信用证。

随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止2024年10月31日,融资余额1,287,249,533.34元。

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 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到期的 2,000 万元国内信用证、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未足额偿还,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授信合同》之约定,违约事项发生后,原告有权宣布《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东方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 1,287,249,533.34 元以
及欠息 47,827,500.00 元、罚息 213,291.60 元、复利 1,594,103.62 元、违约金
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