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证券代码:601330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20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总股本 139,345.26 万股的 3.0%,其中首次授予 39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345.26 万股的 2.85%;预留 21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9,345.26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5.02%。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20 人,包括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计划需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司方可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并予以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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