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中院、深圳中院分别就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服中心表示,将依法分别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笔者认为,要让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发挥更大功效。
证券法第95条第1、2款规定投资者可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登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为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最高法《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遵循“明示加入”原则,特别代表人诉讼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称为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广大中小投资者可实现“默认参加”的结果,并非无需向法院登记,而是借助投保机构代为投资者向法院登记。
普通代表人诉讼也可归入广义上的集体诉讼范畴,普通代表人诉讼可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及时关注跟进金通灵、美尚生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拟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投服中心积极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主体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目前,美尚生态已经退市,但显然,退市并非逃避民事责任的挡箭牌。2024年4月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要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上市公司即便退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于退市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美尚生态和金通灵近年来连续亏损、基本面均不乐观,因此,追究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要重点追究指使造假的实控人等“首恶”赔偿责任。正是由于实控人等主体的指使、组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才得以发生,而且这些主体也可能因虚假陈述而受益,包括高价减持,这些主体或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能力。司法部门判决最好明确虚假陈述各方主体,尤其是“首恶”赔偿比例,在赔偿比例范围内要穷尽其赔偿能力,包括转移隐匿的资产,最后才是上市公司兜底。
目前,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例,仅有“康美药业案”与“泽达易盛案”两个案例,且由投服中心推动,这需要投入不少人力资源。要推动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常态化开展,在更多案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可以让更多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进来,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目前,普通代表人诉讼似乎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的前提条件,投资者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时需聘请律师,普通代表人诉讼被投服中心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投服中心就会启用自己的律师,提供免费公益服务,那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时聘请的律师,或应考虑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比如投资者胜诉获偿后适当给予一点奖励。另外也可考虑允许投保机构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无需以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
总之,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应是目前最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各方形成维权合力,让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发挥最大效用。(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