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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9 19:09:32

公告日期:2023-12-30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3-08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6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至 2022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与实际不符,
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4.你公司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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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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