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7 20:44:24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山东
减持肯定是有原因的
发表于 2024-12-25 20:54:38

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63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浩霖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张浩霖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张浩霖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08%,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21,12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7%。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张浩霖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8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08%,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21,12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张浩霖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17 日-2025 年 4 月 16 日)

4、减持数量和比例:张浩霖先生预计在上述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12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93,061,959 股的 0.0227%。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股份来源:本次张浩霖先生拟减持的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解除限售的股份

7、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股权激励授予时的承诺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拟减持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为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解除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张浩霖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张浩霖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不确定性。

2、张浩霖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完全实施后,仍然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其他说明

张浩霖先生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