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400237 证券简称:天通 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三)诉讼/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仲裁机构的名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杭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是挂牌公司
2、被告
公告编号:2024-023
姓名或名称:杭州富阳新世纪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益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非关联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富阳新世纪物资有限公司提出发货要求,但杭州富阳新世纪物资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发货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共计 30,023,079.43 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签订《购销合
同》,合同编号:FTI-20230414078,依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按要求通知发货”,原告曾于 2024 年 4 月向被告提出发货要求,被告
迟迟未履行发货义务,原告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再次向被告发送发
货催告函后,被告仍未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11 民初 7718 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
新世纪物资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达成的《购销合同》于
2024 年 9 月 6 日解除;
公告编号:2024-023
二、被告杭州富阳新世纪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0023079.43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对财务方面暂无实质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11 民初 7718 号】
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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