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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7 22:51:27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上海
这是公司设得一个局。众小散户全都是反对票或弃权。若投同意票,则不是异议股东,不能
这是公司设得一个局。众小散户全都是反对票或弃权。若投同意票,则不是异议股东,不能参与回购。这样,在大股东不投同意票的情况下,提案绝不会通过。所以,当大股东不投票,那都是小散们的反对票了。这就是公司的本心,根本不想用净资产的价来收回股票!
发表于 2024-12-27 19:21:45

公告日期:2024-12-27


北京权朗律师事务所

关于

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9层1007
电话:010-8215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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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权朗股字【2024】第069号

致: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权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2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14:00-15: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桂海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24年12月25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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