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券商两融业务示范文件正式出台。
中证协12月31日官网消息,《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正式发布,供各券商参考借鉴。
在此前界面新闻报道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中,《示范实践》重点盯防绕标套现这一事项引发了行业关注,绕标业务始终是融资融券业务的“禁区”。
《示范实践》明确指出,券商应加强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及事后管理。在防范客户“绕标套现”交易管理方面,本次《示范实践》第四章就从前端控制、风险监控和事后管控三个层面,全面防范和处理客户利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绕标套现”的行为,这是文件发布后关注比较多的内容。
前端控制要求券商通过制度规范、合同约定和员工管理来明确客户的交易范围,并在合同中规定客户应在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同时,券商需要对有“绕标套现”意图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禁止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控制措施以防范此类交易行为。
风险监控阶段要求券商对大额授信客户进行担保品提取审批,并在日常盯市中结合异常交易管理挖掘“绕标套现”的客户线索。此外,还需定期组织排查、对重点客户进行专项监测,并深入排查高风险客户,以及向营业部下发问询函,要求自查和沟通压降“绕标套现”规模的方案。
在事后管控环节,如果客户的“绕标套现”行为已经发生,券商需要加强展期管理,取消自助展期功能,并与客户协商偿还部分本金以缩短展期时长。同时,券商还需与客户签署补充合同,提高预警线和平仓线标准,并要求客户出具还款计划。对于拒不配合的客户,券商将采取包括人工控制展期、缩短展期周期、不予展期、强行平仓等措施进行清理。
与此同时,本次《示范实践》还就客户融券及证券出借交易管理进行加强管理。券商需要核查投资者是否存在以下不得参与融券业务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询价转让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或投资者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且因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开谴责等原因不得减持股份,或投资者存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方式减持情形,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是,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示范实践》中要求,对于交易监控中发现客户交易行为违规的,券商可以采取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偿还相关融券合约、调整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调整客户融券交易资格、拒绝合约展期等措施。
《示范实践》提到,券商需要履行主动管理券源职责,建立健全券源分配机制,不为上市公司股东与融券投资者之间直接预约券源提供任何便利。对大额、集中的证券出借与融券行为,开展融券业务的券商需要加强主动管理,采取适当的程序进行关联人识别与穿透,防范股东作为出借人与融券投资者合谋进行变相减持或不当套利。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券商可以建立内部信用账户黑名单制度,用以辅助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信用账户,证券公司可以考虑限制其交易、取消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措施,记入账户档案,并按照要求向交易所及时报送。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今年以来,两融余额持续上升,反映市场交投活跃度提升。这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市场回暖及政策效果显现,投资者信心逐步恢复;二是监管部门优化两融机制,彰显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传递积极信号。”
“券商机构是两融交易的关键参与者,也是落实监管政策、规范两融市场的重要力量。”赵锡军指出,“券商持续完善规则,有助于打击不当套利和违规行为,防范两融交易中的漏洞利用。通过不断‘打补丁’完善制度,进一步遏制危害市场公平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良好交易秩序的形成,维护市场的合规与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