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7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4.96元/股。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4.96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201,612,903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0%;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5亿元、回购价格上限4.96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100,806,451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5)实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6)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7)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2、截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无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相关风险提示:(1)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2)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依法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该事项已经2019年3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回购股份方案披露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价格、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维护公司价值,提升股东权益,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以及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河钢股份于1997年上市,截至目前,公司股票上市已超过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062.81亿元,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561.52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674.62亿元,资产负债率
为71.61%。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1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以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48%、约占公司归母净资产的1.78%、约占公司流动资产的1.48%,占比均较小。同时,本次回购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以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公司资产负债率会由71.61%上升至71.96%,上升幅度较小。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若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亿元、回购价格上限4.96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0%。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仍为10%以上。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符合《回购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7年12月31日)的每股净资产为4.33元/股,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2018年9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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