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立案。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康铭盛相关
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9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康铭盛相关责任人涉嫌拒绝、阻碍调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李迪初,男,时任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铭盛)执行董事。
彭立新,女,时任康铭盛财务总监。
廖聪奇,男,时任康铭盛副总经理及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康铭盛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1 年 11 月 11 日,我局下发检查通知书,并发送要求提供的资料清单(含子公
司),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康铭盛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销毁、隐匿检查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二、未按要求提供财务系统相关数据
三、提供虚假返利相关材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相关合同、对账单、系统维护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手段粗暴、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迪初、彭立新、廖聪奇责令改正,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迪初先生、聂卫先生、彭立新女士、肖业芳女士、王敏先生、刘志刚先生、江玮先生、饶奋明先生、梁涤成先生: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长方集团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4 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深圳
市康铭盛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2月 8 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