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5〕1 号
关于对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 618 号鼓楼园 11 座。
周海珠,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泉水,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
至 2020 年 3 月代为履行财务总监职责)。
谢贵运,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傅灵雁,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2 号)、《关于对周海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 号)、《关于对康泉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 号)、《关于对谢贵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 号)、《关于对傅灵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电气)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018 年至今,江苏琅崇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
崇诣)、森益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益兴)、北京兴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前)为森达电气关联方。森达电气未在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关联方,也未在 2018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迟至 2024 年 9 月才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他人银行账户情形
自森达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海珠岳母毛某某 3 个银行
账户开户以来,周海珠实际控制上述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海珠所有。森达电气未在《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二轮回复)和《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三轮回复)中如实披露上述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部分审核问询内容
(一)未如实披露周海珠部分增持股份资金来源
周海珠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5月增持森达电气股份资金中
有 3,180 万元来自周海珠控制的毛某某 2 个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实际均为周海珠所有,但森达电气在《关于福建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轮回复)和第二轮回复中披露上述 3,180 万元资金来自毛某某借款,披露的资金来源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如实披露周海珠部分借款资金来源
一是未如实披露周海珠向福建越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科技)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2023年 4 月,周海珠向森达电气关联方越众科技借款 1,000 万元,该借款均系越众科技经营累积的自有资金。该 1,000 万元实际来自于 2023 年 3 月越众科技的银行贷款,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如实披露周海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借款来源。森达电气第一轮回复披露,周海珠向周某某和李某某的 3,799 万元借款中部分来源于周某某向朋友的借款。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披露,上述 3,799 万元借款均来自周某某和李某某的自有资金。第
二轮回复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未如实披露越众科技与森达电气人员情况
森达电气第三轮回复中仅披露了汪某、张某某、陈某、夏某某等 4 名员工在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除上述 4 人外,郑某某、魏某某也于报告期内先后任职于森达电气和越众科技,披露的信息存在遗漏。
四、部分审核问询内容披露错误
(一)与刘某某的资金往来性质披露错误
厦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2018年7月向周海珠借款200万元,但森达电气第二轮回复中将该笔款项误披露为刘某某向毛某某的借款。
(二)与陈某往来金额披露错误
陈某 2020 年归还毛某某 2019 年借款 101 万元,但森达电气
第二轮回复中将毛某某与陈某的交易金额误披露为 110 万元。
五、部分收入存在跨期
2019 年至 2020 年,森达电气向客户新疆某公司销售柜体,
其中 418 台柜体于 2019 年发货并取得签收单据。森达电气未根据收入会计政策在 2019 年确认相应收入,而在 2020 年一次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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