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3-27
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主办券商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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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和风险:
一、重大事项
(一)报告期公司关联交易比例较高
报告期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关联方福能集团和集团财务公司的短期借款。2013年、2014年向关联方福能集团和集团财务公司的短期借款发生额分别为111,000万元和77,000万元,占当年短期借款发生额的65.43%和
75.23%;截至2014年末,公司向上述关联方的短期借款余额合计35,000万元,占借款余额107,984.40万元的32.4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短期借款实际利率水平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内。
报告期发生的偶然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2013年、2014年公司实现关联营业收入分别为3,069.46万元和3,486.81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25.37%和22.03%。该业务均已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具体情况差异大,租金率各不相同,定价根据项目风险、融资成本,并结合承租方经营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地方财政奖励补助取消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文件规定,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纳税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公司2012年6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成立,符合上述奖励条件。报告期内,公司2013年收到2012年度奖励补助156.37万元;2014年收到2013年度奖励补助962.60万元和2014年1-11月奖励补助972.16万元,合计1,934.76万元,分别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为117.28万元和1,451.0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2.06%和20.99%。2014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文要求今后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原各地自行制定税收优惠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公司自2014年12月不再享受该项奖励补助。
(三)承租方以资产抵偿应付融资租赁款
2014年下半年,公司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和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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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当年度的剩余租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承租方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付融资租赁款(包含欠本金、租金、利息及违约金)分别为5,365.33万元和
1,556.91万元。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2014年12月,公司分别与承租方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在各自原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用计算等值的商铺(简称“标的资产”)抵付其所欠的应付融资租赁款(计算标的资产的单价均远低于目前市价),公司有权收回标的资产,不再租给承租方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正在办理中,同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与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原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继续履行。
(四)其他业务收入情况
公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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