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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8 14:34:00 股吧网页版
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胜诉 被告“万能的大熊”被判赔偿16.6万元并道歉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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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就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迎来终审,终审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判决书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此前,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宗某(万能的大熊)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元。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新浪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迅速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

  因此,联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以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赔偿 100 万元和合理开支。

  对此,被告宗某辩称,涉案微博内容并非原创首发,而是引用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被告引用内容为完全引用,并未加个人观点,也未引导粉丝评论,均为中性陈述,并不具备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诋毁和诽谤。

  他表示,涉案微博内容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有无数媒体自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原告方面一直并未澄清公告声明该内容为假,而被告已经尽到了非常详尽的核实义务验证此事真假。此外,涉案微博中有事实争议的内容和联想被骂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被骂是因为和英伟达合作本身,而非本案有事实争议的内容。

  法院认为,宗某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笑脸表情】”。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宗某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V,拥有三百余万体量的粉丝群体,应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应当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发布微博。但在本案中,宗某明知关于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审查事实存在疏忽,宗某却在各视频平台出现涉案科技大会视频资料、各媒体平台出现梳理涉案科技大会事实情况及澄清“联想不考虑与华为合作”谣言的新闻、微博帖子之后仍未删除涉案微博。即宗某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传播、舆论发酵,宗某存在主观过错。

  判决书中表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宗某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鉴于上述言论编造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对立的事实,引发社会公众对联想公司的负面情绪,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并无不当。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首先,鉴于涉案言论内容侵犯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在考虑侵权的情节、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后判决宗某向联想公司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其次,一审法院考虑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以及各方的举证情况后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宗某赔偿联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亦无不当。

  终审法院裁决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宗某负担(已交纳)。

  目前,被告宗某已经在其个人微博发文道歉并置顶。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通过立法等制度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保障。此前,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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