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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22:21:50 股吧网页版
音著协起诉腾讯音乐集团侵权获赔近12万元:长期海量侵权,在线音乐市场顽疾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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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著协称腾讯音乐侵权。

  12月16日,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近日,就音著协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酷我音乐”)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音著协已全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判决书。

  音著协表示,作为一家市场占有率据垄断地位且拥有四大在线音乐平台(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和全民K歌)的超大型音乐集团,腾讯音乐娱乐集团(以下称“腾讯音乐集团”)自2021年以来,长期未经许可持续大量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虽经过法院多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仍然拒绝合法使用音乐作品,损害了众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腾讯音乐集团长期海量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行为已经成为中国在线音乐市场的顽疾。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酷我音乐的行为侵害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酷我音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方式、性质和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酷我音乐向音著协赔偿近12万元人民币。

  截止发稿,腾讯音乐方面没有回应。

  音著协表示,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和音乐作品使用者之间架起了桥梁,既解决了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音乐作品创作者个人无法对大量、广泛、零散和即时发生的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行使其著作权权益的难题,也帮助音乐作品使用者高效便捷地合法使用音乐作品。

  音著协已经对腾讯音乐集团多次提起侵权之诉,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法院全部判决腾讯音乐集团旗下平台构成侵权,其他亦有多起对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全民K歌平台的维权诉讼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近年来,音著协和腾讯音乐集团就侵权已有多次诉讼。

  根据音著协官网发布的消息,2023年12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的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并判令酷我音乐承担侵权赔偿等法律责任。音著协称,酷我音乐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上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服务,此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广大词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给词曲著作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23年以来,音著协已对包括酷我音乐在内的腾讯音乐所属音乐平台提起了多件维权诉讼,其他数案亦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2024年4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旗下的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五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均判决酷我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责任。在该五个案件中,酷我音乐被判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47000元,合理开支24000余元。音著协称,此次五个案件是继之前酷我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被判侵权后,再次被判侵权的系列案件之一。

  今年10月,音著协就腾讯音乐在其“QQ音乐”和“全民K歌”平台上大量使用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起诉了腾讯音乐,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腾讯公司的行为侵犯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65000余元。

  不过就在8月,音著协就同样平台的行为起诉了腾讯音乐,当时法院审理认定腾讯音乐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34000余元。

  腾讯音乐旗下产品多次陷入侵权争议。此前11月25日,网易云音乐突然公开发文怒怼QQ音乐,要求QQ音乐立即停止一直以来的剽窃式“创新”、借鉴式“创意”、跟随式“更新”行为。据网易云音乐介绍,此事起源于QQ音乐抄袭其音乐播放器“DIY功能”,且多年来持续抄袭网易云音乐。

  “QQ音乐的播放器DIY功能和网易云音乐一脉相承,几乎难分彼此。如此明目张胆的跟随式‘更新’,早已不是第一次。”网易公开喊话道。

  2022年4月27日,网易云音乐发布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声明提到,网易云音乐已就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含QQ音乐、酷我音乐、酷狗音乐等产品)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式提起诉讼。网易云音乐称,长久以来,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通过非法盗播偷放无授权歌曲、批量化冒名洗歌、跟随式抄袭网易云音乐产品创新、逃避甚至对抗监管等方式侵犯网易云音乐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官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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