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腕”缺席 3000亿基金无缘农行IPO
《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的确已显过时,应该予以修改或部分废除。不过目前它还是法律,必须要遵守。”
中国农业银行IPO一路急行军之时,作为机构投资者重要的一员,国内部分大型公募基金对农行投资价值的评价,丧失了话语权。
这一现象源于实施已经7年之久的《基金法》。由于《基金法》中的一项条款限制,规模共计高达3000亿元的公募基金,已注定与最后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IPO无缘。
“大腕”缺席
5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顺利通过证监会召开的内部初审会,并暂时确定发行A+H股530亿股,融资额介于260亿~300亿美元,预计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IPO。
然而,目前国内市场的一些重量级基金公司如华夏基金、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建信基金等,不能参加认购,共涉及基金规模高达3000亿元。
2003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根据上述“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华夏基金因农行承销商中信证券(600030)为其控股股东,而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建信等82只基金产品因托管银行为农行,而与农行融资无缘。根据Wind资讯最新统计,上述基金规模为2930亿元。
在采访中,部分基金对不能参与农行发行表示遗憾,但也有基金认为,即使参与也会比较谨慎。
“抛开价格因素不说,由于目前大盘股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在市场扩容压力面前,公司虽然不存在上述限制,但很有可能不会参与农行发行。”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基金法》修订?
据了解,《基金法》的立法工作是在2002年到2004年年初进行的,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利润计算到集团公司等问题十分突出,再加上基金行业还受到“基金黑幕”事件余波影响,因此,立法中将三大类关联交易一概禁止。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基金法》第59条体现了最基本的价值观,对关联交易必须从严管理。在不能很灵敏地对市场做出有效监管的状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一刀切,然后再慢慢微调。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法》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近年来不断遭遇现实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纷纷上市(如工行(601398)、建行、中行(601988)、招行(600036)以及中信证券等),其中的佼佼者中信证券甚至成为两市领先权重股。与此同时,基金公司从几百亿规模发展成为高峰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3万亿元的主力机构投资者。
“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也会损害持有人的利益。”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总经理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早在2008年初,招商银行(600036)行长马蔚华就提出过“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基金法》”的提案。马蔚华在提案中呼吁,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对《基金法》第59条中第五、六项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为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托管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59只,其中占相当大比重的基金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农行。这意味着在现有《基金法》的规定下,农行成功上市后,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四大行的成长收益。
“这项条款的确已显过时,应该予以修改或部分废除。不过目前它还是法律,必须要遵守。”《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文章作者:汤雅婷文章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中国农业银行IPO一路急行军之时,作为机构投资者重要的一员,国内部分大型公募基金对农行投资价值的评价,丧失了话语权。
这一现象源于实施已经7年之久的《基金法》。由于《基金法》中的一项条款限制,规模共计高达3000亿元的公募基金,已注定与最后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IPO无缘。
“大腕”缺席
5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顺利通过证监会召开的内部初审会,并暂时确定发行A+H股530亿股,融资额介于260亿~300亿美元,预计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IPO。
然而,目前国内市场的一些重量级基金公司如华夏基金、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建信基金等,不能参加认购,共涉及基金规模高达3000亿元。
2003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根据上述“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华夏基金因农行承销商中信证券(600030)为其控股股东,而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建信等82只基金产品因托管银行为农行,而与农行融资无缘。根据Wind资讯最新统计,上述基金规模为2930亿元。
在采访中,部分基金对不能参与农行发行表示遗憾,但也有基金认为,即使参与也会比较谨慎。
“抛开价格因素不说,由于目前大盘股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在市场扩容压力面前,公司虽然不存在上述限制,但很有可能不会参与农行发行。”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基金法》修订?
据了解,《基金法》的立法工作是在2002年到2004年年初进行的,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利润计算到集团公司等问题十分突出,再加上基金行业还受到“基金黑幕”事件余波影响,因此,立法中将三大类关联交易一概禁止。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基金法》第59条体现了最基本的价值观,对关联交易必须从严管理。在不能很灵敏地对市场做出有效监管的状况下,最好的方法就是一刀切,然后再慢慢微调。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法》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近年来不断遭遇现实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纷纷上市(如工行(601398)、建行、中行(601988)、招行(600036)以及中信证券等),其中的佼佼者中信证券甚至成为两市领先权重股。与此同时,基金公司从几百亿规模发展成为高峰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3万亿元的主力机构投资者。
“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也会损害持有人的利益。”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总经理对《财经国家周刊》说。
早在2008年初,招商银行(600036)行长马蔚华就提出过“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基金法》”的提案。马蔚华在提案中呼吁,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对《基金法》第59条中第五、六项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为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托管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59只,其中占相当大比重的基金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农行。这意味着在现有《基金法》的规定下,农行成功上市后,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四大行的成长收益。
“这项条款的确已显过时,应该予以修改或部分废除。不过目前它还是法律,必须要遵守。”《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办公室副主任王连洲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文章作者:汤雅婷文章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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