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26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违约责任......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一、前言
(一)订立《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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