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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09:05:27 股吧网页版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7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5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其他事项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2.34 亿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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