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5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一、有关情况说明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或其
他类似表述的,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
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前提下,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
3.本公司在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后续本公司旗下新增基金如果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亦可投资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届时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二、风险提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
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高、
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在因产品、经营模式、相关
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
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或面临较大波动,个股投资风险加大。因此,基
金在追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企业不
确定性更大的风险,基金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
损的风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
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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