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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8 08:12: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东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上述
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 15:00 止(纸质投票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电话投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1 日,即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投票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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