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5-09-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9-0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9月1日
第1页共6页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安鑫宝
基金主代码 0015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年6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年9月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安鑫宝A 鑫元安鑫宝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526 00152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否 是
注:本基金本次仅开通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业务详见届时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日的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2页共6页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也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