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8-05-30
基金代码:166002 基金简称:中欧新蓝筹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五月
本基金经2008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24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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