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0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62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2022年3月14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
对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
续运作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
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确定2022年4月8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2022年3月19日
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至2022
年4月17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2年4月19日上午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处工
作人员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
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王琦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22,928,991.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41,408,263.17份的55.3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
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2,928,991.82份,占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
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林永梅
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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