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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1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合同终止条款并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4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7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
基金总份额为 1,312,487.05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91,353.5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2.6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91,353.56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由于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691,353.56 份,超过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的 100.00%,达到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故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
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25,000 元,由基金资产
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合同终止条款并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
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申购和赎回费率调整将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起生效,同时对
《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将“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的“一、召开事由”中的如下条款删除: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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