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7
关于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2 年9 月 7 日起对旗下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简称及代码如下:
份额简称 份额代码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 A 003891
汇安嘉裕纯债债券 C 016672
二、相关费用说明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
注:Y 为持有期间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不满 7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为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三、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
1、本公司决定自 2022 年 9 月 7 日起开放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开放首日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将按照该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确认份额。
2、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后续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与本公司其他基金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目前亦不能互相转换。如后续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C 类基金份额的业务办理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