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8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7578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杨喆、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委托杨喆、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
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杨喆、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
和《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两项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4 月 2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确定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 日、2024 年 4 月 8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4 年
5月6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在
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杨喆、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朱彦奇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1 、《 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29,520,680.09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1,873,329.5 份的 56.9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20,680.09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2、《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20,680.0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1,873,329.5 份的 56.9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20,680.09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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