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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5-12-2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
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
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3)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暂行规定》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7)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
款项;
( 10)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
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 18)确保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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