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 基金的备案 ...... 1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 18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 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 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 35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6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47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二十一、 违约责任...... 67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四、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70
二十五、 其他事项...... 71
二十六、 基金合同摘要...... 72
一、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上,订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4、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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