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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2-26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金基金)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银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06,973.2305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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