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4-04 07:56:5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04

关于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4月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金惠盈纯债
基金主代码00654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4月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金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9年4月8日
赎回起始日2019年4月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9年4月8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国金惠盈纯债A国金惠盈纯债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654900676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4月8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若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A、C两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具体计算方法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3.2.1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0.60%-
100<=M<3000.40%-
300<=M<5000.20%-
500<=M1000元/笔-
注:单位为万元
3.2.2后端收费
注:无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份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A、C两类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10%
30日<=N0.0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含)以上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定期定额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