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15 10:12:00 股吧网页版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4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1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