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景顺长城中证沪港深红利成长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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