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长城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
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长城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长城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涉及的条款也将相应修改。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1)在“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2)“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1)在“投资策略”中增加:“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2)在“投资限制”中增加:“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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