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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3年8月4日起对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为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原则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产业动力混合A,基金代码:010898;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产业动力混合C,基金代码:018870),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
C类基金份额相关代销机构如下: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其他费率如下: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 日≤N<30日 0.50%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4.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由于基
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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