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3
编号:
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3
五、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六、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八、 基金收益分配...... 27
九、 信息披露...... 28
十、 托管费用...... 30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二、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0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四、 禁止行为...... 33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六、 违约责任...... 36
十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37
十九、 其他事项...... 37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博时恒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国内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可投基金
的非 FOF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同业存单、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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