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吧首页 > > 正文
  •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1 09:04:15 股吧网页版
南方稳福12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97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5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6 日

定投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6 日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简称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债券 A 南方稳福 120 天持有债券 C

下属基金份额类别的代码 019700 019701

该份额类别是否开放 是 是

注:1、本基金暂不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面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进行调整,则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约定为准;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120 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对于认购份额,将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具体安排请见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日常申购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120 天,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第 120 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对于认购

份额,将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的时间届时将另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 和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除外),若某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 额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约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类或某只资产管理产品持有本基金的金额或份额数量进 行限制并有权拒绝其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具体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