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2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2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34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37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3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4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华盛世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基金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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