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 6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9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4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 1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9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20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21
十二、基金的成立 ...... 22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2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8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 29
十六、基金的销售 ...... 30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 30
十八、基金的投资 ...... 31
十九、基金的融资 ...... 35
二十、基金资产 ...... 35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35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0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5
二十七、业务规则 ...... 47
二十八、违约责任 ...... 47
二十九、争议处理 ...... 47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 48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48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9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 契约”)。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时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 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契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
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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