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2-26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3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8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11
三、认购安排......14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15
五、直销中心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6
六、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24
七、清算与交割......29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29
九、发售费用......30
十、本次份额发售有关当事人和相关机构......30
重要提示
1、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26号文核准,机构部函[2015]248号文确认。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简称“国富100”,基金代码:164508)、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指数增强分级A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 A份额”,场内简称
“国富100A”,基金代码:150135)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B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场内简称“国富100B”,基金代码:150136)。其中,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自2015年3月2日至 2015年3月20日发售。其中,场外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直销网上交易(网址:
https://e-trade.ftsfund.com)仅限个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9、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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