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9-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欧蓝筹:第二次分红预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7-31

基金代码:166002 基金简称:中欧蓝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预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7月25日正式生效。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自本基金成立以来的第二次收益分配。
  现将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09年7月22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30,808,709.56元;本公司拟以2009年7月22日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70元。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分红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9年8月4日
  2、红利发放日:2009年8月6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日:2009年8月4日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9年8月6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9年8月6日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将以2009年8月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09年8月6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9年8月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21-68609700,4007009700)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权益分派期间(2009年7月31日至8月4日)暂停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七、咨询办法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分红的具体情况,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lcfunds.com
  3、本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